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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八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第二百一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勘验、检查、搜查、辨认、查封、扣押等侦查活动,应当邀请有关公民作为见证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犯罪,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第八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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