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四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四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国家安全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