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六条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传证。

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签名、捺指印。

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

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