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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节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一百零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第一百零六条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传证。 第一百零七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 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拘传期限届满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未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六章 目录 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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