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会同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2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