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一条 外汇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当事人救济途径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