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汇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处罚款不得超过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外汇局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