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六节 执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加处的罚款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六节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