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七、
七、 退还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将剩余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上缴总局,由总局统一处理。
人民币保证金汇款路径: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行:北京市商业银行阜裕支行。账号:03731001201110156—92。
外币保证金汇款路径:户名: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安华支行。账号:11000253308402。
汇款单上均应注明“××分局(外汇管理部)汇回利润保证金清理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