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四、

四、 已在境外成立、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