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5. 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四) 5. 试点分局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 所投资境外企业成立后,剩余前期资金可直接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需要划转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境外企业成立后7日内将剩余资金划入该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时关闭该境外专用账户),并在境外企业成立后20日内,将该笔前期资金的已使用情况、剩余资金划转情况及有关境外专用账户开立、关闭情况一并报原核准汇出资金的试点分局备案。 由于筹建失败、股权收购失败等原因使所投资境外企业未能成立的,投资主体应当在作出终止该项投资的决议后7日内将剩余前期资金全额调回境内(开立有境外专用账户的,应当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