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外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二、 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一) 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 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 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 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一) 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 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 (三) 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

四、 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五、 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六、 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一) 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 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一) 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 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 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九、 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