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国家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

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委托保管的其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的提供工作,并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使用单位使用其他省级提供单位负责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转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