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备份和复制品与原数据等同,受本规定的保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