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九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使用许可 第九条 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得到使用许可,并签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使用许可协议”)。 使用许可协议是非独占和不可转让的。 使用许可协议文本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