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药品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
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
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
非临床治疗首选的;
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
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
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