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国家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补贴;

◆为0—6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抢救性康复;

◆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义务教育,并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为残疾人提供盲人阅读、聋人手语及影视字幕、特殊艺术、自强健身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