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基本住房保障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由市(地)、县级政府在国家标准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十二五”时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廉租住房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享有实物配租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m2左右,套型建筑面积50m2以内,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享有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增加廉租住房不低于400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不低于150万户

公共租赁住房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单套建筑面积以40m2左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水平由市、县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市、县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万套

棚户区改造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安排一定的资金,住户承担一部分住房改善费用

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不低于1000万户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m2,户均中央补助不低于6000元,地方补助标准自行确定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改造农村危房800万户以上

游牧民定居

未定居的游牧民

每户建筑面积不低于60m2(考虑家庭平均人口差异,内蒙古自治区户均50m2),户均中央补助3万元,户均地方配套1.6万元

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相结合

基本完成24.6万户游牧民的定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