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制定“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劳动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规范等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加强劳动标准体系建设。适时修订完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标准,加强劳动定额标准管理。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

“十二五”时期劳动就业公共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就业服务和管理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创业服务

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获得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500万人次提供创业培训

就业援助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免费享有公益性岗位配置和政策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认定、就业岗位即时服务、就业培训等,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帮助500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新成长劳动力

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残疾人等享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成长劳动力享有6—12个月的补贴性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享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为1亿人次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就业率不低于60%;为7500万人次提供技能鉴定

劳动关系协调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

劳动保障监察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监察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免费享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层调解组织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