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 3.1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单位)和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同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