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 6 指挥与协调 6.1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2012年) 6.1 6 指挥与协调 6.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 先期保障 (1) 测绘地信局、民航局、总参谋部等迅速组织协调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 (2) 总参谋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灾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并实行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 6.1.2 地方政府应急处置 6.1.3 国家应急处置 (1) 派遣公安消防部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 (2) 组织跨地区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 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 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 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 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 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省级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 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跨省(区、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0) 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1) 其他重要事项。 (1) 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工作部署。 (2) 根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 协调指导国家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 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 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部署的其他任务。 6 目录 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