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

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审理会的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