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