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提出。法制机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复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