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召开审理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

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