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等材料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后,由法制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