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