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故意诬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肃处理,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