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