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司局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司局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