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的通知(2008年) (十八)

(十八) 严格贷款调整和贷款余款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属需要调整贷款采购内容、变更贷款使用方案,或申请将项目产生的贷款余款用于完善原项目建设,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与贷款机构进行磋商,参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要求,编制贷款调整方案或余款使用方案,并履行相关项目审批程序后,经省级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对于不再使用的贷款余款,应督促项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取消,并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