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