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
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
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