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