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1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