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限制类“十五、消防”第1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修改为“火灾报警控制器(包括联动型、独立型、区域型、集中型、集中区域兼容型)、消防联动控制器、点型感烟/温火灾探测器(独立式除外)、点型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独立式除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