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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有关规定提出审理意见,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同意,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