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按照《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第五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行政行为或者同样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后根据发生法…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