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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六条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