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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