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