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进行答辩的事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作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被申请人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加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