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四、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 4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42. 四、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作出修改 42.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第二款中的“标底应当保密”修改为“标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41. 目录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