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7.

17. 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