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82.

182. 增加第七条第二款“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