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13.

113. 增加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