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112.

112.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