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七、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作出修改 99.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99. 七、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作出修改 99.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三)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98. 目录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