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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
  3.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4. 注: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2024年) 注:1.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注:1. 本附表“危险废物”列中表述的“废××”或者“废弃的××”,其中“××”是指依据我国固体废物鉴别相关标准确定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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