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应诉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接收。经登记后交由主管业务司局办理。 有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之日起10日内拟出答复意见,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委领导审定,并按法定期限报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